一、杜绝医药购销“潜规则”
1.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医药产品(包含药品、疫苗、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下同)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2.杜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不正当利益,向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推荐医药产品。
3.杜绝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销医药产品提供便利。
4.杜绝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5.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违反规定采购、销售、使用医药产品。
6.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非法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挂钩。
二、杜绝医疗服务“潜规则”
7.杜绝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8.杜绝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或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9.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或将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10.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或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11.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杜绝重复收费。
12.杜绝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13.杜绝以伪造医疗文书、虚假出院、以药换药等手段,套取骗取医保基金。
14.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与号贩串通从中牟利。
三、杜绝执法审批“潜规则”
15.杜绝执法审批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刁难监管与服务对象。
16.杜绝在行政审批中,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17.杜绝在行政执法中,乱摊派、乱罚款,或私分、截留罚没财物和滥用自由裁量权。
18.杜绝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乱收费、截留挪用资金、滥用自由裁量权。
19.杜绝在行政执法中,对明知或应知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和纵容。
20.杜绝行政执法机构与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担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四、杜绝公务活动“潜规则”
21.杜绝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2.杜绝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企业或营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物与利益。
23.杜绝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用公款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24.杜绝以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等各种名义,向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等转嫁、摊派或变相摊派和报销各种费用。
25.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26.杜绝领导干部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五、杜绝选人用人“潜规则”
27.杜绝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变相个人授意、临时动议。
28.杜绝在选人用人中,任人唯亲,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29.杜绝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30.杜绝在事业单位公招中,为内定人选设置特殊条件,或设定不符合岗位需求的条件。